一是做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矿山企业要采用钻探、物探、化探等方法,全面普查含水体、地质构造、老空区、瓦斯富集区、冲击地压和岩爆危险区等分布情况。对未查清隐蔽致灾因素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,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照《安全生产法》等有关规定,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。二是用好普查成果。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 “就高不就低”的原则,督促矿山企业调整灾害设防等级。对探放水造假、禁采区采掘作业、极端天气不撤人等3类情形按重大事故隐患严格处罚。一是坚持有疑必探、先探后掘。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,做到查全、 探清、放净、验准。二是严格分区管理。矿山企业要科学合理划定防治水可采、缓采、禁采区,严禁在禁采区内违规进行采掘活动,缓采区、禁采区经过治理达到安全开采标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。三是严格落实紧急撤人制度。矿山企业发现透水征兆、遇极端天气时,要及时启动预警叫应响应回应机制,立即停止作业、撤出相关人员。发现探放水造假、禁采区违规采掘作业、紧急情况不撤人等情形的,要依据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,严格处理处罚。一是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矿山企业要按设计要求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,留设符合设计要求的平台和边坡。二是加强监测监控。矿山企业要按规定进行边坡和排土场稳定性分析和评价,加强对重点边坡的监测监控,加快实现在线安全监测。三是加强自查自改。发现边坡地质构造发育,出现变形、滑坡征兆的,矿山企业要立即停止作业,落实压帮、削坡、注浆等工程治理措施。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边坡角超设计、台阶严重超高、平盘严重过窄或者边坡监测系统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,要依据《安全生产法》第九十八条、第九十九条等规定,责令限期改正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整顿。